(原標題: 稅總出新招防范騙取出口退稅)
【導讀】據廣州記賬報稅公司了解到,l國家稅務總局最近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貨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匯的以外,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出口企業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還應按規定進行沖減或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
《公告》列舉了9類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以及收匯率低于70%的企業,對這些進行重點管理,并規定這些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時須提供出口收匯憑證。若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不能收匯的情形,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公告》還規定了非重點管理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不提供收匯憑證,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口退稅審核時發現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需要核實出口業務真實性的,企業應按規定報送收匯的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排除相關疑點后,方能辦理退(免)稅;若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應在出口合同約定的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相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所附送的收匯資料存在“不能收匯的原因或證明材料為虛假”、“收匯憑證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應的規定處罰外,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若屬于偷騙稅的,應由稽查部門查處;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收匯情況審核時,發現疑點的處理方式。
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透露,制定該《公告》的背景是:從2012年8月1日起,對出口的貨物,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不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為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中關于結匯與出口退稅掛鉤的規定,準確計算、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核實出口業務的真實性,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了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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